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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易才、成都市新都区永兴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易才,成都市新都区永兴化工有限公司,凌华光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算1号申请人罗易才,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陈飞,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永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牛王村八社,注册号:5101252003166。法定代表人凌华光。第三人凌华光,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黄胜基,四川兴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裁定受理申请人罗易才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永兴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凌华光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前,申请人罗易才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公司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易才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易才撤回申请公司清算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申请人罗易才负担。审 判 长  孙 丰审 判 员  胡辟江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