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冬莲与姚根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莲,姚根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1513号原告:王冬莲。被告:姚根民。原告王冬莲与被告姚根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9日,姚根民向王冬莲借款1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嗣后,姚根民未履行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根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冬莲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根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