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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原告付永敏与被告李泰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敏,李泰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376号原告付永敏,男,1954年4月4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被告李泰新,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敏与被告李泰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永敏承担。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