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原告付永敏与被告李泰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敏,李泰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376号原告付永敏,男,1954年4月4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被告李泰新,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敏与被告李泰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永敏承担。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