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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贾靖龙与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靖龙,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3行初68号原告贾靖龙。委托代理人贾东杰。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靖龙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靖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靖龙承担。审 判 长  张 川代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李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海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