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二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亚涛与左淑慧、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涛,左淑慧,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王亚涛,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淑慧,女,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广强,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亚涛因与被告左淑慧、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涛的委托代理人马忠良,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广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淑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涛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左淑慧从原告处借款1400万元,期限两个月,月息18‰,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要求,但二被告均未偿还该笔债务。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左淑慧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担保属实,但原告诉请数额过高,截止2015年5月11日,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9097714.42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4月16日。原告王亚涛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据2份,借款担保合同1份,银行进账单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1400万元,月息为1.8%,由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另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2、2013年9月4日的进账单出票人是许昌神木园林有限公司转款给禹州市田源煤业公司,无法证明原告王亚涛履行了支付出借款的义务。3、如果查明原告确实出借给左淑慧1400万元,那么借据中明确约定月利率1.8%,因此双方借贷关系的计息标准应按照此标准计算。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银行电子回单7份;被告左淑慧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明细表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还款本息共计666万元,其中还本金4902285.58元,下欠本金9097714.42元,支付利息1757714.42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4月16日。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原、被告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4日,被告左淑慧向原告王亚涛借款14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4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月利率18‰即1.8%,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左淑慧指定的禹州市田源煤业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400万元,被告左淑慧向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后被告左淑慧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2285.58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1757714.42元,下欠本金9097714.42元,利息支付至2014年4月16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拖延不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王亚涛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左淑慧未按照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因此被告应按月利率2%支付以后的利息。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淑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97714.4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王亚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780元,由原告负担23093元,二被告连带负担906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晓辉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