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郭玉岚申请执行罗伦利、胡明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岚,罗伦利,胡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岚。被执行人:罗伦利。被执行人:胡明德。本院受理郭玉岚申请执行罗伦利、胡明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申请人郭玉岚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5)威民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明德的住房公积金。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明德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