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廖先政与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廖先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新型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蒋修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圣斌,××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廖先政,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代理人:胡国民,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先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4月15日,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以廖先政与案外人即实际责任承担者随州市金银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大富审 判 员 刘 莹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