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朗杰、李朗初、李朗斌、李小娟、李沁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朗杰,李朗初,李朗斌,李小娟,李沁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李朗杰,男,汉族,1959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李朗初,男,汉族,1949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李朗斌,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李小娟,女,汉族,1957年1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李沁梅,女,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洪星,郁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2号。负责人陈志垣。委托代理人康国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庞伟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朗杰、李朗初、李朗斌、李小娟、李沁梅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朗杰、李朗初、李朗斌、李小娟、李沁梅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朗杰、李朗初、李朗斌、李小娟、李沁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朗杰、李朗初、李朗斌、李小娟、李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朗杰、李朗初、李朗斌、李小娟、李沁梅负担。审 判 长 卢志浩审 判 员 严 劲人民陪审员 傅世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醒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