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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良珍与潮洪、杨玲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85号申请执行人何良珍,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潮洪,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杨玲,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良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潮洪、杨玲价值434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良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潮洪、杨玲银行存款434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