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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于晶涛与唐大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晶涛,唐大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晶涛,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大杰,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于晶涛因与被上诉人唐大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于晶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晶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晶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吉东审 判 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王 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