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霍美华与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霍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3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北侧天越园4-101号。法定代表人卢丽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美华。上诉人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霍美华与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霍美华于2006年1月入职案外人北京恒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于2009年1月1日由上述单位调入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工作。案外人北京恒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均属于富力地产下属企业。2007年1月1日,霍美华与案外人北京恒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4日,霍美华与案外人北京恒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1月4日,霍美华与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12月8日,双方就上述劳动合同续订两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霍美华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升降霍美华的职务,对岗位做出调整。霍美华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全勤奖+绩效奖+加班费,工资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为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霍美华认真阅读并已知悉,同意遵守。另查,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霍美华连续病休9个月,休假原因为腰肌劳损。2015年1月20日,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以霍美华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提交了霍美华2013年1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自述霍美华的工作时间为2013年1月至2月期间,AB两班倒,A班9:00-17:00、B班13:00-21:00,一周单休、一周双休交替(每日工作7小时)。2013年3月至4月期间,AB两班倒,A班8:30-17:30、B班12:00-21:00,一周单休、一周双休交替(每日工作8小时)。2013年5月至7月期间,上早9:00-21:00,上一天休一天,没有夜班,没有公休,循环班制上12小时休36小时。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份都是A班9:00-18:00,休息日是一周单休、一周双休交替(每日工作8小时)。上述所有上班时间中午都有1小时休息时间。霍美华对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所述的工作时间无异议,霍美华未就其加班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霍美华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8天,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应向霍美华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费2446元;2013年5月至7月期间,霍美华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延时加班46小时,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应向霍美华支付加班费1689.6元。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霍美华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休息日加班14天,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应向霍美华支付加班费4763.2元。2014年3月份,霍美华存在休息日加班3天,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应向霍美华支付加班费551.7元。综上,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应支付霍美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9450.5元,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已支付霍美华上述期间的加班费合计13635元,不存在差额。再查,依据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显示,2013年度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已向霍美华支付防暑降温费430元,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费520元。2014年度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已向霍美华支付防暑降温费430元,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费520元。依照相关文件规定,2013年度防暑降温费464元、2014年度防暑降温费512元,存在差额116元。又查,依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自述及考勤记录显示,2013年度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已安排霍美华休年假5天。依据霍美华提交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霍美华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应享受每年15天带薪年假。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应向霍美华支付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574.7元。又查,对于霍美华主张的工龄工资,霍美华对此未提交证据,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亦表示在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均无此项待遇。又查,2014年12月29日,霍美华以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3月24日,该委作出逾期未裁决证明书。霍美华不服,来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霍美华主张的加班费一节,依据相关规定,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霍美华就其2013年1月前存在加班事实一节,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对霍美华主张的2013年1月之前的加班费不予支持。经原审法院依法核算,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给付霍美华的加班费不存在差额,此后霍美华直至离职一直在休病假,不存在加班事实。综上,霍美华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霍美华主张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补贴一节,结合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已足额向霍美华支付了2013年度、2014年度的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费。然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在2013年度、2014年度向霍美华支付的防暑降温费存在差额116元,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应予补发。对于霍美华之前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霍美华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一节,2014年度霍美华已累计休病假4个月以上,不享受该年度带薪年休假。经原审法院依法核算,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应补发霍美华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574.7元。对于霍美华之前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霍美华主张的工龄工资一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给付霍美华防暑降温费116元;二、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给付霍美华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574.7元;三、驳回霍美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担负,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霍美华。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支付防暑降温费116元;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574.7元。事实及理由为:2013年至2014年防暑降温费、煤火费已经于2013年及2014年随年底奖金一同发放了,上诉人无需再支付该费用。根据上诉人的员工手册,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休年休假。根据被上诉人在职期间的打卡记录及排班表记录,被上诉人分别于2013年2月份及2014年2月份将年假休完,上诉人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被上诉人霍美华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上诉人从未发放过防暑降温费及煤火费;上诉人在春节期间强制员工休年休假,但未达到被上诉人的应休天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经依法核算,上诉人在2013年度、2014年度向被上诉人支付的防暑降温费存在差额116元,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存在差额2574.7元,计算数额无误,上诉人应予补发。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富力会休闲健身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