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刑更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边育新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育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27号罪犯边育新,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了(2012)海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育新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被告人边育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2)一中刑终字第4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边育新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代表森本儿,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建议书认为,罪犯边育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边育新减刑十一个月。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庭审中的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的减刑提请程序合法,但该犯曾于1988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99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4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9年因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罪习较深,此次犯罪构成累犯,且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存在违反监规监纪的情况。建议对罪犯边育新的减刑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边育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得奖励时管理级别为普管。另查明,该犯曾于1988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99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4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9年因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次犯罪构成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16年1月因违纪被扣15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边育新的改造总结证明,边育新认为法院对他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他认罪服判。2、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边育新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奖励通知书证明,罪犯边育新20**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4、罪犯级别确定审批表证明,罪犯边育新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时,管理级别为普管。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五分监区的扣分审批单证明,于2016年1月17日因违纪被扣15分。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了罪犯边育新犯罪、判刑及刑期变动情况。本院认为,罪犯边育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有较好的服刑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前科劣迹多,罪习较深,此次犯罪构成累犯,且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存在违反监规监纪的情况。故对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关于罪犯边育新从严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边育新的减刑予以从严。考虑监狱在管理中对罪犯边育新的违纪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故酌予对罪犯边育新少减刑二个月。综上,本院根据罪犯边育新服刑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育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30年10月5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