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秋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434号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767501-4。法定代表人XX明,系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江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邵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秋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为89.00元,由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志勇审 判 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