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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710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延国与被执行人包宝红(别名包春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7104执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延国与被执行人包宝红(别名包春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辽铁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包宝红(别名包春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延国于2016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宝红(别名包春光)已自动给付红砖损失2739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包宝红(别名包春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辽铁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姜振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国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