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程子镔与李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子镔,李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程子镔,住香河县。被告李雪光,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子镔与被告李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子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振宇审 判 员 李百军人民陪审员 李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