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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石受元与邱昌根、范孝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受元,邱昌根,范孝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43号申请人:石受元。被申请人:邱昌根。被申请人:范孝梅。申请人石受元因与被申请人邱昌根、范孝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邱昌根、范孝梅银行存款6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昌根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志国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