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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玉超与赵西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超,赵西亮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83号原告:刘玉超,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赵西亮,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超与被告赵西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超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