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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与荣成成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国土资源局,荣成成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荣成市伟德东路13号。被执行人荣成成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徐家村西。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荣成成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荣成成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荣成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123280元。在执行中,荣成成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249元,由被执行人荣成成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