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办卡号为62×××18的信用卡1张,并在武汉市汉阳区、江岸区等地采取刷卡消费方式透支人民币28016.9元,且经该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江岸区黄兴路东方大厦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催收现场照片,信用卡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28016.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