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吴展东与柯孙焰民间借贷纠纷2015金民初16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展东,柯孙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32-1号原告:吴展东,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吴晓嘉,分别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柯孙焰,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展东诉被告柯孙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展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保全费149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吴展东负担。审 判 长 陈诗媛人民陪审员 凌 川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