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小妹与高平市永兴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妹,高平市永兴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531号原告吴小妹,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市永兴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忠,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妹与被告高平市永兴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吴小妹负担。审判员 韦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