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来峰与孙兴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峰,孙兴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047号原告孙来峰,农民。被告孙兴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来峰诉被告孙兴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来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耀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