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秦皇岛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崔显璋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崔显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345811。法定代表人崔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显璋。上诉人秦皇岛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显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皇岛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