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洪祥与天津海鸥手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祥,天津海鸥手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137号原告张洪祥,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1号。法定代表人赵以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祥与被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洪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