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光朗与被申请人田世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朗,田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957号申请执行人林光朗,男,1944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世龙,男,1952年1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光朗与被执行人田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世龙在农行的养老金账户(实际冻结金额2.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报局长批准,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