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321号原告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均强,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晓坤,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德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