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邢媛萌、青岛瀚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媛萌,青岛瀚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邢媛萌,女,1990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青岛瀚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媛萌与被执行人青岛瀚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72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仲裁调���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72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