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支彩霞与被告高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彩霞,高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3民初105号原告支彩霞,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香玲,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支彩霞与被告高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香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支彩霞诉称,2015年6月25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因双方是同校同事,当时就给付了被告30000元现金,被告承诺只用两个月就归还,但过了两个月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推再推。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款履行完毕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香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支彩霞现金叁万元整高香玲2015年6月25号土地使用证抵押期限6月25号-8月25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高香玲向原告支彩霞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高香玲理应归还原告借款。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香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支彩霞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高香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晓霞审 判 员 柳姣琴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