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梅烈才与黄卫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烈才,黄卫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871号原告梅烈才。被告黄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烈才诉被告黄卫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烈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烈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费用95元,由原告梅烈才负担。审 判 长 尹 泓人民陪审员 黄晓东人民陪审员 何秀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