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梅烈才与黄卫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烈才,黄卫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871号原告梅烈才。被告黄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烈才诉被告黄卫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烈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烈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费用95元,由原告梅烈才负担。审 判 长  尹 泓人民陪审员  黄晓东人民陪审员  何秀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