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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蕊与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2133号原告王蕊,女,1992年4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7层南办708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宏,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王蕊与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蕊、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一名在校学生,在网上看到被告发布英语免费试听课程活动,报名后被邀请参加免费试听。2016年1月5日,原告在被告下属朝阳分公司处借口填写表格的名义让原告签字,原告在不知表格后面是合同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课程注册合同》,又利用原告的身份证办理了贷款并划转了8950元,同时要求原告刷卡1000元,共计9950元作为培训费。原告知道后拒绝接受培训并要求退款,2016年1月12日,被告要求原告与其签订格式的显失公平的《解除协议》,但签订后却强行扣除原告的超额利息和费用,并要求原告继续还本付息。被告在不具备相关培训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英语培训,同时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身优势利用原告经验欠缺和草率签订了严重违反公平的合同和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课程注册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学费7650元;返还利息1611元。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合同是2016年1月5日签订,1月12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协议。现同意解除合同,应当扣除利息1611元及违约金800元,余额退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环球拓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从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共计6个月;课程从B1到不限级数,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学费9950元;另在备注中写明学员于2016年1月5日刷卡1000元,余款8950于2016年1月6日办理宜信分期,分24期,每期373元,贷款是有利息的,学员在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利息由校方承担,共计8950×0.18计1611元,学员应每周不低于5小时学习时间,此合同为学习合同,非法定因素不得解除该合同。同日,原告以刷卡方式向被告交纳学费1000元。乙方对学习课程不满意,有权按以下条件终止合同: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包括签署当天)提出退学,学费将退还乙方,但甲方需扣除乙方8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以支持教学费用、教学管理及材料损耗费。乙方对学习课程不满意,有权按以下条件终止合同:本合同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包括签署当天)提出退学,学费将退还乙方,但甲方需扣除乙方48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以支持教学费用、教学管理及材料损耗费。另,原告向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8950元,利息18%。后,该笔贷款打入被告公司账户。2016年1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达成解除协议:约定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和学费5125元,甲方退还乙方剩余学费3825元;甲、乙双方于2016年1月5日签订的课程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备注中注明:一、王蕊违约金800元(以下为乙方);二、乙方24期银行信贷利息8950*0.18=1611元;三、银行信贷启动金2300元先前是甲方代垫乙方需扣回2300元*0.18=414+2300元=2714元;四、合计金额5125元,乙方提供还款凭证后,剩余金额3825元由甲方负责还款所贷银行。庭审中,被告放弃2300元*18%的利息414元。上述事实,有《环球拓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个人信用消费分期业务商户合作协议》、解除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环球拓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本案涉及的合同系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另,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合强制履行,现原告不愿再继续接受被告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且双方达成了解除协议,故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从原告交纳的学费中予以扣除。被告所称的原告贷款产生的利息,本院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该项费用已实际发生,故该项费用应由原告负担,应从被告应当退还的学费中扣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蕊与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环球拓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二、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蕊学费五千二百三十九元;三、驳回原告王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蕊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