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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爱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042号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利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爱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