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448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