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民辖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秋凤诉金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秋凤,金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秋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亚芝。上诉人吴秋凤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初字第01681-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秋凤称本案应当按货物交付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内,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被上诉人金亚芝的住所地为灯塔市,故灯塔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吴秋凤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