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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唐红菊与张维波、田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菊,张维波,田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唐红菊,女,生于1982年5月1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教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春海,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波,男,生于1977年5月1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田茂林,男,生于1981年10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教师。原告唐红菊诉被告张维波、田茂林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红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红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菊撤回对被告张维波、田茂林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红菊承担。审 判 长  唐桂生审 判 员  李红兵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