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民初663号原告郑某。被告方某。原告郑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禤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郑某与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告早年丧妻,单身生活,被告在玉林城××路当保姆,与原告女儿保姆认识,于是双方经女儿的保姆刘景介绍于2007年10月左右认识。认识时,被告自称丧父孤寡,愿意与原告结婚。后来得知被告是有夫之妇,没有答应。被告便动员其女儿回去劝说其丈夫离婚。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后,才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与原告本人结婚是另有目的,利用本人一点退休金治疗其尿毒症,因此婚后并没有建立真挚感情,常因小事发生争吵。原告本人也患有××,也需要治疗。所以原告已经没有任何积蓄,所购现住房是2014年1月3日向女婿宁志祥所借,购买了现住的房产,因而,现在每月的退休金全部用来医治被告和原告的慢性病。已无任何积蓄。2016年3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要钱,致使两手手指受伤,流血不止,幸得原告女儿、女婿赶来制止,才幸免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为解除原告精神痛苦,确保原告人身安全,安度晚年,特具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坐落玉林铁路五区八栋2单元3楼房产各半(价值:约1.4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郑某为了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4、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被告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原告当庭提交证据——相片,用于证明被告打伤原告;申请单,用于证明原告每月退休工资为2700多元。被告方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被告患有高血压、尿毒症、××、××,其没有经济来源。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质证,被告方某对原告郑某提供的证据1、2、3、4无异议,对照片和申请单有异议,被告没有打原告,是原告先打被告。申请单系假证据,原告跟单位的人熟,原告工资不止这个数,原告每月工资超过4千元。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各方确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因各自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但该类证据确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记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方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被告长期患有尿毒症、高血压、××、××,××每月需花费两千多元,被告治疗疾病的钱均由原告支出。2016年3月22日,原告以其年老有病需人照顾,原、被告无法互相照顾,被告打伤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至今近7年,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长。婚后,被告因长期患有有尿毒症、高血压、××、××,需要高额治疗费,该花费均由原告支出,可见原告对被告比较负责任、照顾到位,夫妻感情稳定。现原告起诉主张其年老有病需人照顾,原、被告无法互相照顾,被告打伤原告,但原告提供的相片不足以证明被告打伤原告,而被告亦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诉称被告打伤原告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从原、被告之间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分析,如双方能互敬互爱,理解对方,体谅对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被告认为双方尚能和好,原告则应当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禤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