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营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禄贵、王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王禄贵,王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574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王禄贵,男,汉族,广西省桂平市人,现住广西省桂平市。被告王林,男,汉族,广西省桂平市人,现住广西省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禄贵、王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禄贵、王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禄贵、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