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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营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禄贵、王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王禄贵,王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574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王禄贵,男,汉族,广西省桂平市人,现住广西省桂平市。被告王林,男,汉族,广西省桂平市人,现住广西省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禄贵、王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禄贵、王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禄贵、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