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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谷显龙与黄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显龙,黄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795号原告谷显龙。被告黄孝文。原告谷显龙与被告黄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佰岩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显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孝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显龙诉称,2007年11月14日,被告黄孝文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孝文给付借款3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孝文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4日,被告黄孝文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一直未付。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保护,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黄孝文应按约定还款,原告诉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孝文给付原告谷显龙借款3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被告黄孝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佰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