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刁守明、刁守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刁守明,刁守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3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西段路南。负责人唐传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升(特别授权),系该支行职工。被告刁守明。被告刁守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钊(特别授权),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刁守明、刁守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