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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廉蕙萍、陈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蕙萍,陈希军,临沂市兰山区君临酒店,临沂润君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廉蕙萍,女。被执行人陈希军,男。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君临酒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时代广场*楼君临酒店。负责人陈希军,经理。被执行人临沂润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围子里村。法定代表人陈备。被执行人陈备,男。申请执行人廉蕙萍与被执行人陈希军、临沂市兰山区君临酒店、临沂润君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希军、临沂市兰山区君临酒店、临沂润君工艺品有限公司、陈备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