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771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91年6月8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88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