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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2号紫阳某某公司申请执行廖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阳某某公司,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2号申请执行人紫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紫阳某某公司申请执行廖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廖某某停止侵害,不得阻碍原告物流配送中心修建围墙和其他工程施工;二、原告紫阳某某公司同意被告廖某某在2015年11月5日前移出其在房屋北侧栽种的树木。调解书生效后,紫阳某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某某收到通知书后立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廖某某收到通知书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其房屋北侧4.7米内施工,侵占了被执行人的土地,被执行人将继续阻挡。经调查土地管理部门已书面回复廖某某,确认其四界清楚,无重复情况。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进入现场依法强制执行,先由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对地界核实划分,划分后,申请执行人紫阳某某公司立即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现申请执行人紫阳某某公司已将与被执行人廖某某房屋北侧相邻的围墙建起,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