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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清晶与被执行人王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清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夏清晶,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王文军,男,1973年3月4日生,满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清晶与被执行人王文军(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支付钢材款537452.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41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文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2月16日,依法委托吉林省星大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文军所有的位于延吉市铁新路18-2-3号,产籍号为15-4-172号,产权证号为124313号,2单元7楼201,面积为101.67平方米的住宅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278,901.00元。2015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发出变买公告。2015年8月14日,买受人李伟成以人民币278,901.00元的流拍价格买受该财产。2017年7月7日,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共4个案件参与分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夏清晶参与分配款147867元。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