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炳洪与陈建强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炳洪,陈建强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362号之一原告:孙炳洪。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炳洪诉被告陈建强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炳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