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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陈兆平诉杨中文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平,杨中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346号原告陈兆平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委托代理人王贵明,男,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中文,男,55岁,汉族,住大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平诉被告杨中文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平因其与被告杨中文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平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2.00元,减半收取1,056.00元,由原告陈兆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立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