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574号原告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蕾撤诉申请书原告张玉杰诉被告孙继成、乔月芝、苗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望准予。申请人:2014-11-27收条今收到被告刘家辉给付的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500元,诉讼费25元,双方纠纷一次性结清,无其他纠纷。收款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