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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574号原告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蕾撤诉申请书原告张玉杰诉被告孙继成、乔月芝、苗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望准予。申请人:2014-11-27收条今收到被告刘家辉给付的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500元,诉讼费25元,双方纠纷一次性结清,无其他纠纷。收款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