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雷液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与周栋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雷液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周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雷液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朱敏,该××经理。被执行人:周栋。宁波市镇海雷液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与周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甬镇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镇海雷液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笔款项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朝宏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庄志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