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1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马国东与史正冬、史金根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东,史正冬,史金根,沈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马国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101090854汉族。被执行人史正冬。被执行人史金根。被执行人沈月青。申请执行人马国东与被执行人刘国史正冬、沈月青、史金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国东于2016年3月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本案与(2014)丹执字第00839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国东本次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志忠执行员  束文辉执行员  徐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云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2016)苏1181执139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马国东与被执行人刘国史正冬、沈月青、史金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时间:2016年4月19日9时20分至9时25分地点:执行局5301室执行员:戴志忠、束文辉、徐旭书记员:钱云峰合议庭评议经过:戴志忠:申请执行人马国东与被执行人刘国史正冬、沈月青、史金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国东于2016年3月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本案与(2014)丹执字第00839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我建议裁定:申请执行人马国东本次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束文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我同意裁定:申请执行人马国东本次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徐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我也同意裁定:申请执行人马国东本次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合议庭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申请执行人马国东本次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