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严东等与张士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东,孙嘉玢,张士霞,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5684号原告:严东,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原告:孙嘉玢,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甜,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本市。被告:张士霞,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怡芳,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东、孙嘉玢与被告张士霞、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东、孙嘉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士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里×××号×××层×××号房屋。案外人高庭宇自愿以其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楼×××层×××单元×××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东、孙嘉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庭宇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楼×××层×××单元×××号房屋;二、查封张士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里×××号×××层×××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