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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武礼萍、武泽风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礼萍,武泽风,武惠兰,武礼琴,武婷,武文刚,武雨伦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06号申请人武礼萍。申请人武泽风。申请人武惠兰。申请人武礼琴。申请人武婷。申请人武文刚。申请人武雨伦。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武礼萍、武泽风、武惠兰、武礼琴、武婷、武文刚、武雨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刘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彭尚英与武泽风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即长女武惠兰、二女武礼萍、三女武礼琴、四女武婷、长子武文刚、次子武雨伦。彭尚英与武泽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石河子市南山新区城南嘉苑小区XX幢X层XXX号房产一套。被继承人彭尚英于2015年10月18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申请人武礼萍、武泽风、武惠兰、武礼琴、武婷、武文刚、武雨伦为被继承人彭尚英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七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诉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彭尚英与武泽风共同所有的位于石河子市南山新区城南嘉苑小区XX幢X层XXX号房产,在被继承人彭尚英死亡后除50%产权为武泽风所有外,另50%产权为彭尚英的遗产,由武礼萍继承;二、武泽风、武惠兰、武礼琴、武婷、武文刚、武雨伦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武礼萍、武泽风、武惠兰、武礼琴、武婷、武文刚、武雨伦于2016年4月1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梦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