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丛磊与被告刘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磊,刘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丛磊。被告刘小宁。原告丛磊与被告刘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