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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丛磊与被告刘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磊,刘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丛磊。被告刘小宁。原告丛磊与被告刘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委 来源:百度“”